国家与政治
过去几十年里,奥地利政治制度的特点一再得到国内外观察家们的认同。一方面,两个占统治地位的大党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和政治因素的社会伙伴相对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她们共同持久地决定着共和国的发展。从中产生的一个根本结果就是国家政治安定,管理有序。参加选举的人数比例不仅特别高,而且始终很稳定。尽管利益分歧持续存在,但是,与充满矛盾危机的第一共和国截然不同,谅解,均衡和精英人士的共同认识是这种政治文化决定性的特点。中立地位确定了奥地利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活动范围。但这并不排除奥地利与西方民主国家的纽带关系。从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自然也波及到了奥地利。选民的变化决定性地促进了党派格局的改变。党派间的竞争变得激烈了。社会伙伴的均衡作用越来越小了,而且影响也日益减弱。媒体成为重要的政治因素。随着加入欧盟,进一步加快了奥地利的开放。与20世纪初以及第二共和国相比,到了上个世纪末,奥地利政治体制的“面目”展现出了明显变化的特征。
奥地利宪法的产生和基本原则
宪法包含着政治与社会最基本的实施准则。奥地利宪法法从狭义上讲是由联邦宪法组成的,包括一系列宪法法和国家条约。这个宪法的部分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产生于1920年(1929年的文本)的联邦宪法法(B-VG)构成了奥地利联邦宪法的核心。宪法的发展经历了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867年以后政治上出现的自由主义几个主要阶段。在1918/19年战后革命时期,议会民主战胜了等级制国家,实现了参议民主的构想,并奠定了1920年宪法的基础。1925年,宪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订。1929年,出于法西斯家乡卫队的压力,联邦宪法又作了修订,主要加强了联邦总统相对议会的地位:从此以后,联邦总统由全民选举,职权范围大大扩展。
1933年3月4日,一个工作程序问题以及由此而在议会中产生的表决危机给当时的联邦政府提供了把国民议会从政治生活中清除出去的借口。由于国民议会的三个主席都中断了他们的职责,所以没有人能够按照规定程序结束这次国民议会会议。国民议会第三主席赛普•施塔夫纳提议1933年3月15日召开国民议会代表大会,却被政府采用警察武力阻止了。多尔福斯内阁玩弄语言花招,扬言议会自行解散了。社会民主党议员就这件事情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而政府则通过强迫由基督教社会党提名的法院成员辞去职务的手段,使宪法法院变成了空架子,从而使申诉落空。这些做法意味着对宪法的彻底背弃。1933年4月30日,一个特意召开的乌合议会依靠紧急命令废除了民主宪法。1934年5月1日,一个新的等级制国家宪法颁布了。多尔福斯政府以此建立了一个专制的等级制政治体制。1938年3月12日,德国法西斯武装占领了奥地利。随后,奥地利被吞并到德意志帝国里。多尔福斯建立的政治体制也随之彻底垮台了。
1945年4月1日,奥地利获得了解放。临时国家政府颁布决定,宪法恢复到1933/34年间被背弃前的状态,同1945年5月1日公布的宪法过渡法一起重新生效。其中特别强调了那些与这个宪法相关的,可能被视为废除了的各项规定。1955年在维也纳签订的国家条约里,特别确立了一条:“同盟国和联盟国承认,重新建立的奥地利是一个主权,独立和民主国家”。永久中立与围绕着国家条约谈判的结果息息相关。当国家条约谈判1954年底处于僵局的时候,奥地利方面提出了保持永久中立的想法,结果为结束谈判扫清了障碍。1955年10月26日,奥地利的中立地位被联邦宪法法确立,但是并没有列入与同盟国和联盟国签订的国家条约里。联邦宪法法里这样写道:“为了长久保持主权独立.....奥地利自愿宣布永久中立”。 经过全民公决,奥地利于1995年1月1日加入了欧盟。她因此成为一个超国家组织的一员。联盟权具有自律的作用,可以直接使用。相对民族权以及除了宪法权的基本原则以外的民族宪法权而言,联盟权拥有优先地位。
从B-VG和将近400个零散颁布的宪法法令中筛选出了宪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即所谓的“结构法令”。这些基本原则并没有被原原本本地搬进宪法里,而是由解释所决定的。民主制,共和制,联邦制和法制国原则被看作是奥地利联邦宪法不可争议的原则。联邦宪法法院最终裁决,宪法条文的修改会不会造成宪法整体的变动。B-VG第一条款纲领性地确立了民主制原则:“奥地利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她的权力就是以全民为出发点”。从根本上说,民主原则表明,实施普遍有义务的准则原则上必须得到全民赞同。这种决定程序大部分是间介实施的,也就是说,被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全体联邦人民实施决定权。而奥地利宪法权拥有一系列间接民主手段。同国际上相比,这些间接民主手段绝对不是不关重要的,如民意测验,公民投票和全民公决。从其产生的历史来看,首先是为拒绝君主制国家形式而构想的。
共和制原则规定了被选出的国家首脑是国家最高代表。
第1章第2条纲领性地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奥地利是一个联邦国家。这个原则表明,国家的功能由作为国家整体的联邦和作为国家部分的联邦州分工承担。联邦与联邦州之间实际上的职权划分表明,联邦制原则在奥地利的发展是不够完善的。
法制国原则:在B-VG的第1,2章第18条中得到纲领性的确立:“整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才可以实施。除了上述四个原则以外,还有一系列其它宪法内容,废除它们则会被看作是对宪法在整体上的改变:三权分立原则,1955年国家条约第3,4条中确立的独立自主和禁止合并的原则,多党民主制,以及永远禁止法西斯和国家社会主义行为的法令。
在奥地利宪法里,基本权和自由权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今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1920年制定共和国宪法时,采用了1867年的基本权和自由权,迄今依然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直到今天,奥地利民主共和国没有能够制定出一个现代的,自成体系的基本权法律,因为各政治党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价值认识分歧。绝大多数基本权不仅是国家公民,而且也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人权。属于基本权的有:财产不可侵犯权,个人自由权,要求法定法官的权利,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自由发表言论权,新闻自由权,信仰和凭良心行动权以及科学和传授科学权。
在国际组织范围内,尤其在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里,奥地利卓有成效地参与了继续发展人权的工作。从1958年以来,欧洲的人权公约就开始在奥地利具有法律效力;1964年,这个人权公约又完全被提高到宪法高度,其中包括生存权,禁止刑讯以及非人道和侮辱性惩罚,禁止强迫工作,禁止驱逐奥地利公民,移居国外自由,尊重个人和家庭生活,结婚和组建家庭权。在基本权范围内,1919年圣日耳曼国家条约和维也纳国家条约(1955年)里确立的少数民族保护法具有特殊的政治作用。奥地利的社会基本权只是以单一的法律形式存在,并没有达到宪法高度。社会基本权有欧洲社会宪章和联合国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公约。
政体中央机构
立法和议会
奥地利的法律体系立足于一个严格的合法性原则 :“整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才可以实施。”(B-VG第18条)法令的动议—同国际上的惯例一样—绝大多数都出自于政府。目前政府的提案占60%以上。国民议会议员的动议提案也起着重要作用。其它形式的法律动议提案—联邦议会和民意测验—从数量上讲微不足道。原则上,法律草案首先要在各个职能部门内拟订,并且要与具有影响的社会利益组织保持经常性的,非正式的联系。这首先适用于那些在社会伙伴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总会,即奥地利工会联合会,联邦劳工协会,奥地利经济协会和各个农业协会的主席会议。经过与其他部委协调和由这些部委以及联合会和协会评估以后,各个职能部门便可制定出法律草案,提交部长联席会审定。由于政府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因此,这些法律提案在政治上(也就是说在参与政府的各党之间)和部与部之间(也就是说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一定要具备取得一致的可能。凡是被部长联席会接受了的提案便可作为政府提案递交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相关主管委员会聘请政府成员,官员和经常来自社会伙伴联合会的专家参与对这些提案进行磋商和部分修改。
国民议会作出决定的基础是相关主管委员会的提案,也就是法案,其中包括这个相关主管委员会所作出的修改部分。在全体大会上进一步修改是可能的,也是完全习空见惯的。表决要求必须有三分之一议员法定人数。通常情况下,获得简单的半数就可以通过。宪法法律,各个法律中的宪法规定和教育法则需要获得三分之二表决票数的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各党派以及议会团体在委员会和全体大会上的行动自成一体,其中各执政党相互受到联合原则的制约。但是绝大多数法律表决通过时至少要获得一个在野党的赞成。对于国民议会的法律决议,联邦议会享有申诉权。联邦议会必须在接到这项法律决议后八个星期内行使其申诉权。然而,当联邦议会对国民议会的某个决议提出申诉时,国民议会可以(以更高的特殊多数)维持原来的决议(“不可改变的决议”)。于是,这个议会立法过程结束,法律成文并颁布(B-VG第42条)。在议会作出决定以后和联邦法典公布之前,法律必须由联邦总统签署认可以及联邦总理和相关负责的联邦部长连署(B-VG第47条)。联邦法律的实施由在各个法律中所确立的以及按照联邦部委行政法所规定的主管政府成员负责执行,部分也由联邦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执行。实际上,法律的实施属于管理范畴,也就是各部委以及下属办事机构。一大部分联邦法律的实施则是以“间接的联邦管理形式”由联邦各州完成的。联邦管理只是在几个重要领域(财政,司法,警察)直接涉及到国家公民。在其它领域里,9个联邦州的管理,首先是83个行政区和奥地利法定的15个城市的区行政管理机构是这种管理的最低一级组织。立法和联邦管理受到多层监督的制约。政治监督由议会,尤其是在野党负责执行。立法法律监督由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经济监督由联邦会计署执行,弊端监督由国家律师机构负责。
联邦政府
联邦总统任命联邦总理和由联邦总理提名的其他政府成员。这样当选的联邦政府必须在委任后一个星期内接受国民议会的质询。在这期间和其它任何时候,国民议会有可能对整个政府或者政府某些成员提出不信任,其结果就会是自动解除职务。迄今宪法的惯例是,联邦总统在组阁政府时起了一个有所保留的作用,事实上局限于任命从国民议会的多数派和党派谈判中产生出来的政府。宪法专家们称之为联邦总统“放弃作用”(魏兰),因为按照宪法,他可以不用顾及多数关系。联邦总理(但是不涉及其他各个政府成员)和整个政府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联邦总统解散。当然这种情况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否则也会被看作是违背了惯例。相反,在危急时刻,奥地利历任总统都始终去努力寻求政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共和国经历了各种对奥地利政府体制运作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政府形式。从1945到1947年,执政的是一个各党联合政府,接着是由奥地利人民党(ÖVP)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SPÖ)组成的大联合政府时期,直到1966年。同一年,奥地利人民党在选举中取得了绝对多数席位,一党组阁政府。1970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选举中获得了相对多数。由于所有联合组阁的可能不是在确定党派时被排除(SPÖ-FPÖ,ÖVP-FPÖ),就是以谈判失败而告终(SPÖ-ÖVP),所以出现了一个在议会里得到奥地利自由党(FPÖ)支持的少数派政府。1971年,重新举行了选举,为的是实现在议会里占多数的政府。在这次选举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获得了绝对多数。1975和1979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又连续获胜,继续一党执政。1983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失去了5个议会席位,与奥地利自由党组成了小联合政府。1986年,由于奥地利自由党更换了主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结束了这个联合政府。1986年的国民议会选举以后,又组成了大联合政府,这次是在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下。1999年10月3日的国民议会选举后,继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奥地利人民党联合政府的努力失败了。 2000年2月4日,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自由党组成了联合政府。然而,2002年9月9日,由于奥地利自由党党内出现了方向性争论,联邦总理沃尔福冈•许塞尔宣布终结了这个联合政府。在2002年11月24日的国民议会选举中,奥地利人民党跃然成为得票最多的党。2003年2月28日,新组成的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自由党联合政府向联邦总统克勒斯蒂宣誓就职。
1945年以来任职的奥地利总理:
勒奥波德•费格尔(ÖVP)1945—1953
尤里乌斯•拉贝(ÖVP)1953—1961
阿尔冯斯•格尔巴赫(ÖVP)1961—1964
约瑟夫•克劳斯(ÖVP)1964—1970
布鲁诺•克莱斯基(SPÖ)1970—1983
弗雷德•西诺瓦兹(SPÖ)1983—1986
弗兰茨•弗拉尼茨基(SPÖ)1986—1997
维克多•克里马(SPÖ)1997—2000
沃尔福冈•许塞尔(ÖVP)从2000年起
除了特别强调由联邦总统负责处理的事务以外,奥地利宪法法(B-VG第69条)赋予联邦政府从整体上管理联邦最高事务的权利。联邦政府作为合议机构只负责实施那些法律上特别为她规定的(或者由联邦总统所决定的)任务。所有其它工作则由各个主管部长负责处理。在联邦政府的法定权限中,最重要的是决定法律提案。各个部长的所有法律提案都必须得到全体政府同意。在联邦政府中,起作用的是一致通过原则。因此,每个部长都有否决权,任何决定都不能违背哪怕是一个政府成员的意志作出。法律上,联邦总理只是同事中居首位者,对于各个部长同事,他没有发号命令的权利。但实际上,他的地位是强有力的。宪法赋予他提议由联邦总统任免其他政府成员的权利。不过在联合政府里,这个权限在政治实践中大大地减少了。事实上,通常身为第二执政党“首脑”的副总理是第二联邦总理,没有他的同意或者要求,联邦总理就不能对另外那个党提出的政府成员行使符合宪法的人事权限。从宪法上讲,联邦总理还享有“协调权限”。实践中,他对本党各部长的影响却远远超越了对他们的行动的协调,对此,他身为党的首脑这个传统角色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副总理及其本党的政府成员。
联邦总统
联邦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取得有效票数的绝对多数,那么就在两个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举行第二次选举。联邦总统任期为六年,比所有其他直接选举的国家机构任期都长。联邦总统可以继续连任一届。
奥地利联邦总统:
卡尔•雷纳1945—1950
台奥多•科尔纳1951—1957
阿道夫•帅福1957—1965
弗兰茨•约纳斯1965—1975
鲁道夫•基尔施莱格 1974—1986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1986—1992
托马斯•克勒斯蒂 从1992年起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联邦总统不太参与政府事务。除了任免政府以及解散议会权限以外,他只能应联邦政府的建议和政府成员的联署而行动。与此同时,形式上重要的权限首先是任免官员和对外代表奥地利。在这一点上,联邦总统无论如何可以说“不”字和不接受提议。
选举
所有由宪法设立的政治机构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于三种选举。这些选举决定国民议会(奥地利议会的全民议院),联邦总统(国家首脑)和9个州议会(联邦州议会)。凡是年满18岁的奥地利男女公民,都有权利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参加这些选举。此外还有在各行政区举行的选举和奥地利驻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各行政区选举时,生活在奥地利的欧盟公民也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另外还存在着间接民主的手段,即全民公决,公民投票和民意测验,这样可以使国家公民有可能直接参与决策。迄今仅举行过两次全民公决,即1978年就兹温滕多夫核电站的启用和1994年就加入欧盟问题所举行的全民公决。进行民意测验是非常司空见惯的,而且处于上升趋势。国民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根据自己的决定也可以提前举行。选举采用的是三级比例选举体制。选民们拥有一张投给党派一览表的票,但是,无论在地方选区还是州选区里,他们也可以在这个党派一览表内把优先票投给一个确定的候选人。议会席位首先在43个地方选区,然后在9个州选区,最后在联邦一级分配。进入国民议会,需要赢得一个地方议会席位或者在全奥地利获得有效票数的4%。联邦议会的议员由州议会根据比例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任职期限与州议会相同(5年或者6年)。各州议会团体的党派结构符合各自在州议会里的力量对比。联邦议会和国民议会的党派力量对比没有什么根本区别。
联邦州政府
各州的管理由各州政府负责。在绝大多数联邦州—弗拉尔贝格,萨尔茨堡和蒂罗尔(后两者从1999年起)除外—里,州政府都是由在州议会里所代表的党派按比例组成的。州政府的最高领导是州长。在处理州事务时,州长—类似于联邦总理与部长的关系—不是其他州政府成员,州各委员会成员的上司。在处理重大的州事务时,州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有决定权。在间接的联邦管理中,州长是管理者,一方面,他对各部部长负有执行指令的义务,另一方面,他对州各个委员会有下达指示的权利。
司法和监督
150多年以来,司法权在奥地利无可争议的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权力,而且受到普遍尊重。依照宪法,法院是独立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指令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罢免的。同样像对政府管理一样,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法院。除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以外,还有作为公法法院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行政法院负责监督国家行政部门决定的合法性。宪法法院在专门职权范围(如对选举提出异议或者追查特别重要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以外,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法令和决定的合法性。奥地利的司法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在完全确定的范围内,独立人也可以参与。不仅在商业司法权中,而且在劳动和社会司法权中,通常都有陪审员在判决委员会里起作用。同样,民众对刑事司法权的参与也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由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定罪量刑的陪审法庭和单独由陪审员定罪的刑事陪审法庭体系由于这种参与的可能性而深深地扎根于民众的法律意识里。
奥地利加入欧洲人权公约(EMRK)以后,司法状况得到了长久的改变。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必须有一个裁决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庭。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长久以来,奥地利联邦宪法在国家内部法律制度的分级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这种分级建制由宪法、法律、法令、裁决和决定组成。随着法律的日益国际化,首先是随着奥地利加入欧盟,这种传统的分级建制被欧洲共同体超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拓宽。法律国际化的趋势也表现在司法中。施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卢森堡欧洲法院也加入到了国内最高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行列里。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监督不仅仅是在国家内部进行的,这就是说,一个国家权力,如司法权监督其他两个国家权力(立法和执法)。监督国家活动的任务同时也由公众承担,首先是代表公众的现代大众媒体。这一点既适用于印刷媒体,也适用于广播和电视。媒体领域的突出特点是拥有宪法所保证的自由和独立。
其他监督机构还有审计署和人民检察院。前者的任务是审查联邦、各州、行政区和其他公法法人的财政行为,这主要涉及到财政是否节约、经济和合乎目的。像人民检察院一样,审计署构成了立法的一个辅助机构。人民检察院的中心任务是检查(联邦)管理是否存在弊端。她虽然没有司法意义上的决定权限,但是她可以通过指出弊端,提交相关报告实施监督。事实上,人民检察院因此成了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为民众排忧解难的咨询机构。凡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而没有或者不再有法律手段可使用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寻求帮助。信息社会使得为公众提供一条迄今技术上不可行的、通往国家司法和监督的通道成为可能。所以,通过联邦信息体系(RIS),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所有普通准则以及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的特殊法律准则都在互联网(www.ris.bka.gv.at)上无偿地提供给公众。在欧洲人权公约里所确立的人权构成了司法和国家活动内容上的参照水平。首先是最高法院在执行人权时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在监督国家干涉和侵犯个人领域的过程中,人权理所当然地获得了特别的地位。
政党体系和政党
政党体系
长久以来,要论及奥地利的政党及其关系,就等于既涉及到其持续性和特殊的稳定性问题,也离不开谈论其根本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确立的政治划分根植于19世纪后30多年,并且一直延伸到20世纪60年代。对于这些划分来说,世界观“阵营”的观念产生着决定性影响。这就是说,奥地利的政党既相互关联,又在意识形态上截然不同,她们是以世界观为特征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政党。她们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好论战和不妥协,尤其在两战期间更是如此。数十年里,从数量上来看,基督教保守阵营、社会民主阵营和占少数的德意志民族阵营的规模和支持者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她们也经受住了30年代以来奥地利历史上一个个深刻的创伤。对1945年后直到60年代这段时间来说,人们可以称之为一个似乎“冰冻的”两个半(或者跛腿)政党体系。这个体系的显著特点是:特别强大的党派集中性(大多情况下,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共同占有90%以上的议席)、权力分配高度的稳定性、微小的选民流动性以及许多党员高度的认可和追从。总的来看,社会转变的因素,诸如第三体系的发展和价值的转变、媒体体系的变化以及新问题(如环境)的提出,导致了上述世界观阵营之间联系力量的减弱,奥地利的政党体系开始发生变化。 80年代以来,由于党派数量的增加以及所代表的内容发生了更加明显的变化,党派的多样性进一步扩大了。从1999年的议会选举以来,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昔日的“二元霸主”地位改变了,除了三个主要党派(SPÖ, ÖVP 和FPÖ)以外,还出现了一个小党(绿党)。这种对奥地利来说比较新的形势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对党派的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
- 固定选民阶层的消减加大了选举的无把握性和不可预测性。
- 由于选民的流动性增大,对所有党派来说,定位问题日益尖锐。
- 与以往相比,各种不同的期望、世界观共同性和内在凝聚力的减弱以及新问题的提出都更加强烈地要求各党派的融合能力。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原因,奥地利各个党派之间的政治竞争条件变得日益尖锐。在1975年制定的党派法基础上,目前在内政部登记注册的党派达400多个。尽管有这么多的党派存在,但在奥地利政治体制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少数几个党。她们是: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SPÖ)
www.spoe.at
奥地利自由党 (FPÖ)
www.fpoe.at
奥地利人民党(ÖVP)
www.oevp.at
利益集团和社会伙伴
协会—协会体系
协会体系以及富有影响的协会与政府之间卓有成效的合作是奥地利政治体制举世瞩目的标志之一。在奥地利,社会利益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除了为数众多的协会以外,还有一系列法定的组织,如医生协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经济托管人协会等。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少数几个大行业总会在利益政策上以及政治决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工方面有奥地利工会联合会(ÖGB)和联邦劳工委员会;雇主方面有奥地利经济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主席大会。如果说奥地利工会联合会是按照协会法组成的话,作为公法团体的其他委员会则是依照法律程序建立的。这些行业总会并不处于相互竞争之中,她们的特殊地位来自于各自在机构组织,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所表现出的特色。上述组织很大程度上都具有一种绝对的代表性。这一点对奥地利工会联合会来说事实上如此,而其他委员会的这种地位则确立于法定的义务会员制—与有义务交纳会员费相联系。与国际上相比,奥地利工会联合会的会员拥有数相当高。劳工委员会包括(除了公务员以外)所有受雇于私有雇佣关系中的工人和职员。而对商业委员会来说,除了农场主和自由职业者以外,基本上所有的独立职业者都是义务会员。凡是在农业和林业领域的独立职业者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属于农业委员会会员。行业总会在协会内部拥有很大的,使之对外能够“用一个声音说话”的权限。除此以外,赋予这些行业总会的政治特权首先还表现在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特殊可能性。与两战时期相比,从1945年以来,这些大利益组织在目标设想和战略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仔细观察各个协会在主要经济和社会问题上的利益,便不难看出她们对整体经济目标的考虑。这些目标就是经济和就业增长,购买力稳定和竞争能力提高。对于寻找让步的优势战略来说,非常流行的口号是“绿桌上的阶级斗争”。协会利益政策的这种定位得到了大多数会员的认可。民众对协会介入政治决策过程始终抱以积极的反响。
社会伙伴
尽管奥地利与国际上相比并不是一个特殊例外,但众口一致的是,在奥地利所实施的协会合作和利益协调颇有特色。为此常用的概念叫做“社会伙伴”。这些协会以及委员会都分别与奥地利人民党或者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保持着明显的亲近关系。在50和60年代里,经济,就业和工资的大幅度增长为经济政治和社会政治利益之间的均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总而言之,60年代里,这一切都促进了奥地利的社会伙伴在广泛基础上确立。如果说70年代可以被看作是“繁荣时期”的话,那么特别在90年代里则显示出了作用的转变。社会伙伴并没有确立在宪法或者独立的法令里。它是建立在参与者自愿的基础上的。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通过非正式的渠道,以绝对信任,很少向大众公开的方式实现的。社会伙伴—行业总会对政治意志的形成和寻求参与决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合作常常被批评为“二政府”。然而,这种一再被施加给社会伙伴的政治全权权限从来就不存在。协会相互之间以及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利益协调始终只涉及到一定的政策范围。除了收入政策以外,属于其中的还有部分经济和社会政策,首先是劳工保护规定,农业市场规章,劳工市场和平等对待政策等。过去几十年里,社会伙伴以此为奥地利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无论从经济和就业增长,还是从国家社会福利的扩大或者从多次提及的社会稳定方面都可以看得出来。对这些大行业总会来说,有许多通往寻求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一个传统惯用的“渠道”就是与长久执政的奥地利人民党或者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保持密切的关系。此外,这些协会也以非正式和正式的方式在主管部委一级介入政治意志的形成。她们参加了许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这便是有力的证明。甚至在议会一级,来自这些协会和委员会的专家们参与决策过程也是司空见惯的事。随着奥地利加入欧盟,这些协会的活动范围进一步拓宽,她们不仅只是拥有一个享有特权的途径接触有关的信息和文件。更重要的是,在实施欧盟的法律计划时,她们有可能参与寻求和确定奥地利在欧盟中的地位。总体来说,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这一切都意味着奥地利的大行业总会在利益政策上拥有突出的条件。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伙伴当然超出了这个范围:他们的中心工作是平衡对立的利益,也就是在所述的政治范围内,使协会之间以及协会与政府之间达到实质性让步。80年代以来,奥地利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明显地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缓慢,预算赤字增高,竞争和失业压力加大,党派竞争趋于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协会内部成员的不同利益日益难以统一起来。具体表现在参加协会选举的人数减少,公众对协会义务会员制提出质疑。尤其是各个协会之间不仅越来越难以而且几乎也无法达到平衡。人所共知的机构失去了作用,如工资和价格问题平等协会,她曾经作为奥地利社会伙伴的中心机构,特别在国外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种转变尤其表现在政治活动者格局内部影响重心的转移: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政府赢得了执行决定权和影响力。在重大预算,经济和社会政治问题上,她不仅预先确定程序,而且也确定中心内容。加入欧盟以后,这种发展趋势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地位也使这些协会失去了活动平台,如农业,竞争和货币政策一类的事务是在欧盟一级决定的。因此,这些协会的影响基本上局限于奥地利地位的确定,也就是15个成员地位中的一个。这一切目前并不意味着社会伙伴面临终结。当然也存在着明显的连续性。总协会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始终可以达到利益均衡。当然,影响力变小了。目前,摆在议事日程上的不是社会伙伴的终结,而无疑是对她的改造和革新。
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
80年代里,欧洲一体化话题也在奥地利日益强烈地进入人们的政治视野。1989年,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授权政府就奥地利成员国问题与欧洲共同体进行谈判。1989年7月,奥地利递交了加入欧盟申请。
加入欧盟谈判和全民公决
在欧洲共同体与奥地利就奥地利1993年春可能加入欧盟进行谈判之前,欧盟审查委员会(“Avis”)已经预先提交了一个原则上认可的鉴定,其中强调了这个欧盟候选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有利的经济情况。在国内,通过1994年制定的宪法法补充条款处理了加入欧盟的问题。在欧盟政治体制中的成员地位涉及到奥地利联邦宪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通过选民代表立法的民主原则,因为在欧盟一级,首先是由部长委员会立法,而且欧洲议会并不是奥地利人民宪法意义上的代表。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国家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分离,与之相反,在欧盟一级,各国的执法权基本上都有司法作用。之所以说也牵涉到法制国家原则,是因为欧盟法院对欧盟的权力具有绝对的解释权,而奥地利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受到限制。从联邦与联邦州之间的权限分配以及联邦州在联邦立法中的作用方面来看,也涉及到联邦制原则。因此,加入欧盟意味着对奥地利联邦宪法要进行“整体修改”,并且必须经过全民公决来决定。全民公决的结果显然赞成奥地利成为成员国:1994年6月12日全民公决时约472.5万张有效选票中,几乎正好三分之二(66.4% )赞成奥地利加入欧盟。
奥地利参加的欧盟机构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参加了欧盟所有的机构和组织。奥地利在欧洲议会里占有21个席位。1999年6月,在奥地利首次举行了正式的欧洲议会选举。到1996年10月,国民议会根据力量分布,已经先后派了21个使者作为奥地利驻欧洲议会代表。1996年,奥地利为到下一届欧盟议会正式选举之前的议席任期举行了“补选”。奥地利目前在欧洲议会里的政治代表基于1999年6月13日选举的结果。奥地利社会民主党赢得了一个席位,由此与奥地利人民党并驾齐驱。绿党的席位增加,而奥地利自由党和自由论坛(LIF)的席位减少。自由论坛因此被挡在了欧盟议会之外。与1996年的补选相比,在奥地利第一次正式举行的欧洲议会选举中,参加选举的人数下降了。奥地利人担任着欧盟一系列高级职务:在欧洲委员会里,奥地利委员弗兰茨∙费施乐负责农业和农区发展。在欧洲审计署,欧洲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也有奥地利代表。在代表各国和地区利益的布鲁塞尔地区委员会里,奥地利拥有12个成员。这些成员是9个州长和3个奥地利城市联盟以及奥地利行政区联盟的成员。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政治一级上,从1998年7月1日到1998年12月31日,奥地利首次担任了欧盟轮值主席。
多层政治条件下的奥地利政治体系
许多以往由国家作出的决定而今要在欧盟范围内作出。在欧盟部长委员会里,各国执法机构都有自己的代表,而且根据事务的不同,欧洲议会在通过法律文件时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欧洲法律所起的最大作用始终在经济领域(如农业政策,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往来等)。然而,诸如环境保护,劳动法或者大学体制等议题表明,欧洲一体化当今几乎已经涉及到了各国政策的所有领域。尽管许多制定法律的权限已经转移到超国家一级,但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奥地利的政治舞台依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各国政府及管理部门驻欧洲部长委员会及其下属工作组的成员共同商讨决定欧洲政策的中心内容。另一方面,国家政策至少还部分地负责广大领域的国家活动。直到今天,那些权限已经完全交给欧盟的领域,如外贸政策或者货币政策,只是权限分担常规的例外。如在环境和社会政策方面,各个国家的决定绝对没有被欧盟的决定所“取代”。重要的决定既由奥地利国家,也由欧盟作出,而这些决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贯彻和实施欧盟法律时,奥地利国内的政治体系也依然起着决定性作用。在许多领域内,欧盟的作用几乎只是制定所谓的“大政方针”,而各国的立法者则必须把这些大政方针补充到各自的法律体系里。总体来说,在奥地利的政治活动者之中,欧盟成员国地位从整体发展趋势上加强了政府和管理。
议会,联邦州,司法权
奥地利早就观察到其他欧盟国家里所出现的议会影响减小的趋势,因此,她试图通过相对国际而言广泛理解的参与权限加以预防。尽管如此,在奥地利,议会(首先是国民议会)从整体发展趋势上看也属于一体化过程中的“输家”。1994年的宪法改革中规定,奥地利驻欧盟部长委员会的谈判者可以受奥地利议会态度的约束。然而,在政治事件中,这个规定并没有能够均衡从欧盟机构体制中所产生的执法权的加强。在取得欧盟成员国地位四年之后,有约束力的议会席位数为30个左右。与之相对,就在加入欧盟的第一年里,奥地利国民议会获得了大约17,000个欧盟计划的信息。加入欧盟之前,奥地利议会更多看到的是“信息闭塞”的危险,而加入欧盟以后,从国家角度来看,处理大量有关在欧盟一级所观察到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信息成为中心问题。国民议会全体委员会通常每个月只有两次研究欧盟议题,而议会工作小组的会议天数1990年就达到了2,100天左右,专业部长委员会的会议天数为138天。奥地利联邦州和行政区也同样拥有参与奥地利与欧盟协调的权利。然而,这种参与权利的实施同议会的情况一样,遇到了实际的困难,从而限制了其有效性。最后要指出的是,卢森堡欧洲法院为奥地利的活动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在国家一级不能解决问题的话,还有机会把问题再次展开来讨论,使之有可能在“第二轮”获得成功。
奥地利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
中立,国际义务,外交政策
与第一共和国相反,1945年以后,奥地利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和民族强有力的统一性。1955年10月26日,国民议会颁布了永远中立声明。不结盟和中立成为最新赢得的统一的基础。日益明显的是,中立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也不意味着是东方和西方的“均衡区”。显然,奥地利政治上属于西方民主世界。奥地利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表现在许多方面:1955年5月在维也纳签署了国家条约,并作出永远中立的决定。1955年底,奥地利加入联合国,195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1960年,奥地利成为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70年代里,奥地利在联合国的政治威望达到了高潮。奥地利的代表在重要的联合国组织担任主席职务。1973到1974年,奥地利是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成员国。1971到1976年,奥地利人库尔特∙瓦尔德海姆被选为联合国秘书长。1972年,与欧洲共同体签署了广泛的自由贸易合同(除了农业之外)。奥地利也是高级会晤之地:与此相关,1961年,约翰∙K.肯尼迪和尼吉塔∙赫鲁晓夫的会晤体现了第一个高潮。奥地利成为许多国际组织的所在地,参加了联合国的“维和”行动。 “积极的中立政策”意味着积极的外交往来,首先在联合国建立多边关系,支持东西方之间的和解进程,调节南北冲突和强调外交政策的全球性。70年代里,布鲁诺∙克莱斯基政府推行了这种政策,并使之与外交政策相提并论。维也纳成为IAEA(国际原子能组织)和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所在地。奥地利从一开始就参加了KSZE(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的进程。她与其他中立和不结盟国家组成了“N+N”(中立和不结盟国家)协调组,进行调解工作,提供“良好服务”,投身缓和政策。
80年代里,奥地利的外交政策重新投向欧洲。这种转移表现在强调邻邦政策以及由于欧洲共同体的强劲发展而日益带来的欧洲一体化方面。当社会主义国家从政治和经济上彻底解体以后,奥地利与这些邻邦的关系日益加强。在90年代初期的南斯拉夫冲突中,奥地利和德国于1991年呼吁立刻承认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并与这两个国家及其他中欧和东欧国家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和政治关系。奥地利在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地位构成了奥地利多边外交政策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奥地利人曾经多次担任欧洲委员会秘书长,1964-1974年任职的是当年的外交部长卢尧∙托尼施克—索林耶博士,1979-1984是弗兰茨∙卡拉塞克,从1999年起是瓦尔特∙施威墨尔博士。彼得∙罗伊布莱希特从1961年以来就担任欧洲委员会官员,1993年被选为欧洲委员会副秘书长。在裁军和防止核扩散(防止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方面,奥地利从一开始就共同参与了“渥太华”谈判进程。这个谈判进程促使于1999年3月1日就彻底禁止杀伤人的地雷签署了一个公约。 奥地利90年代在国际上的作用也表现在其它事件上:1991/92年,正值海湾战争和南斯拉夫开始爆发危机时期,奥地利是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她曾经多次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最后一次是1997到1999年。她也继续在联合国起着积极的调节作用。2000年,奥地利担任了OSZE(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轮值主席。作为国际组织(联合国特别组织,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总部,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总部)的所在地,维也纳能够进一步扩大她尤其是因中立而赢得的传统地位。值得指出的是,全面停止核试验核查委员会和临时技术总部也在这里安家落户。
欧盟成员国
奥地利政府1989年决定“单独奔向布鲁塞尔”,随之在90年代初,外交活动频繁,有关谈判相继开始进行。加入EWR(欧洲经济区)标志着奥地利在加入欧盟的道路上完成了中期阶段的工作。加入欧洲经济区以后,奥地利的外交政策在很大意义上变成了“欧洲的”内部政策,而“传统的”外交政策从此则要“间接地”与欧盟伙伴国协调实施。由于欧盟成员国地位,奥地利以及所有其他成员国在GASP(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外自主的外交政策空间从法律上受到限制。
安全政策
随着形势的变化,奥地利的中立地位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并且得以灵活实施。奥地利加入联合国就已经不同于“瑞士模式”了。1991年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允许反对伊拉克联盟通过奥地利陆地和领空运送武器,这也与传统的中立法—根据1907年的海牙协定—不一致。其它朝着改变对中立的理解及其作用的行动是:加入欧盟(1995年);1995年取得在西欧联盟(WEU)的观察员地位;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1998年),其中包含着彼得堡使命和确立共同防御政策以及共同防御的可能;奥地利的运输队伍参加了在波黑进行的IFOR(北约维和部队)和SFOR(北约维持秩序警察)行动;参与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和平伙伴行动(PfP)。
东西冲突结束以后,奥地利也依然禁止在自己的领土上驻扎外国军队,禁止加入任何军事联盟。这些构成了“联邦宪法法关于奥地利中立”的核心。奥地利愿意积极参加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里所规定的使命,这就是说,参加履行人道义务,救助行动,维和任务以及包括恢复和平措施在内的解决危机行动。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享有同等参与计划和决定这些行动的权利。1999年6月在科隆发表的“欧洲议会关于加强欧洲共同安全和防御政策的声明”十分广泛地考虑到这一点。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中立和不结盟国家可以“全面和平等地”参与解决欧盟危机。凡是按照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条约第5条和布鲁塞尔条约第5条规定的,与中立不一致的援助义务仅仅只适用于属于这些条约成员国。安全与防御政策的特殊性并没有预先确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成员国都将保留是否和什么时候派遣国家军队的权利。”原则上,除了战争以外,奥地利可以参加所有的使命。2001年12月12日,国民议会作出了一个新的奥地利安全和防御规定。这个规定部分地取代了1975年制定的奥地利国家防务计划。由于1989年以后欧洲出现了新的安全政策秩序和奥地利加入欧盟,这个防务计划已经过时了。新的奥地利安全和防务结构立足于一个广泛的安全概念。在新的规定中,确立了国际援助的原则,替代了独立的安全政策构想。对安全政策的挑战不再能够依靠单独行动来应对,而只能通过国际联盟中的国际合作来解决。在这个规定的分析部分明确指出,奥地利通过毫无保留地参与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持续地改变了永久中立的国际法地位。所以,奥地利的国际法地位不再符合一个中立的,而是一个不结同盟的国家地位。这个规定提倡奥地利积极和共同参与欧洲的安全和防务政策,因为这个安全和防务政策所遵循的目标是,使欧盟为和平和军事解决危机具备必要的能力。就奥地利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关系方面,规定强调利用一切在和平伙伴和欧洲大西洋伙伴委员会范围内所提供的合作和对话可能。在安全政策发展前景中,奥地利持续地判断着作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在安全和防务政策上的利益,并且关注着选择加入的时机。这种选择需要在议会里获得为此必要的宪法多数和全民公决赞成时才能实施。很久以来,奥地利一直积极地参加了维和行动。从1960年以来,大约有4万人次(军人,警察,非军事专家)参加了30多次国外行动。从中可以看出,奥地利在安全政策上并不是一个“随波逐流者”。
